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方便和优化单位办理,《通知》明确,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2018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将于2019年4月1日对外公布执行。
201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符合规定情形的,单位可以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的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为提高办事效率,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可从2019年4月1日起登陆上海公积金网(凯发·k8(国际) - 官方网站)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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