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于明烨
处理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理事由: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退款决定书
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沪公积金提责退〔2024〕231号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4年9月14日
处理结果:责令于明烨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救济途径:于明烨可在收到《责令退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