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18〕8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区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并结合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16〕97号)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0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并结合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材料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未在公积金系统内登记的经办人提供单位介绍信);

  (二)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四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受理流程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按要求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上述申请材料,在材料符合规定并齐全情况下,区管理部应当予以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检查要求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符合《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已履行规定的程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单位相关信息并纳入征信系统。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