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凯发·k8(国际) - 官方网站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职工申请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承诺提取行为和提取材料的真实性。

2、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3、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