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重大疫情与灾害应对多层级准备金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7号)、《关于职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行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9〕2号)、《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9〕4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费用的;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等情形。2020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全年提取金额再创新高,达到1046.75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达到868.79亿元,主要使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租赁住房费用、支付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费用等,较好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制度作用。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尚未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重大疫情与灾难困难时期生活费用。

  感谢您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围绕您的意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研究住房公积金如何在重大疫情或灾害情况下更好地发挥支持市民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8日